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19日 深卫规〔2007〕2号)
《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15号 许可事项: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含卫生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卫生许可证的延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食品经营卫生许可条件。
1.餐饮业和食堂的卫生许可条件:
(1)选址:应符合《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第
五条规定的要求。
(2)建筑结构: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1月16日卫生部令第10号)第
十四条;《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及第四章;《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
六条规定的要求。
(3)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应符合《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第三节;《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和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
七条规定的要求。
(4)食品设备:应符合《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
八条规定的要求。
(5)餐具清洗消毒的卫生设施:应符合《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
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要求。
(6)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十八条、第
二十六条;《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
六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
十四条第(一)、(四)项;《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