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7)[失效]

  市重大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但不包括方案专业技术评审及选址论证所需要的时间。
  申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经核实具备《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由评估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会,对该项目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方面内容向市规划部门出具评审意见,技术工艺复杂和专家评估分歧较大的项目,经项目评估部门主要领导同意,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符合《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规划部门出具不予供地的评审意见。上述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
│    申请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委托代│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   │        │
│ 理人 │      │    │         │         │        │
├───┼──────┴────┴─────────┼─────────┼────────┤
│通讯地│                     │   邮政编码   │        │
│ 址 │                     │         │        │
├───┼─────────────────────┴─────────┴────────┤
│项目名│                                        │
│ 称 │                                        │
├───┼────────────────────────────────────────┤
│申请类│(打“√”选择)  □ 新建  □ 扩建  □ 补办  □ 延期            │
│ 别 │                                        │
├───┼────────────────┬─────────┬─────────┬───┤
│计划立│计划立项(前期)批文编号    │         │   立项规模   │   │
│ 项 │计划立项(固定资产投资)批文编号│         │         │   │
├───┼────────────────┴─────────┴─────────┴───┤
│申请规│用地面积:        ㎡;建设规模:         ㎡。          │
│ 模 │                                        │
├───┼────────────────────────────────────────┤
│申请用│(打“√”选择)                                │
│ 途 │□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  □ 微利商品房用地  □ 仓储用地            │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对外交通用地  □ 道路广场用地             │
│   │□ 公园绿地  □ 口岸用地  □ 宗教用地  □ 福利用地             │
│   │□ 工业用地(□ 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非高科技项目工业用地)  □ 文教卫体用地│
│   │(□ 文化  □ 教育 □ 科研 □ 卫生 □体育)   □ 特殊用地(□军事  □保安│
│   │ □水域 □ 农业种养用地)  □ 办公用地 □ 住宅用地 □ 商业用地       │
├───┼────────────────────────────────────────┤
│选址意│(打“√”选择)  □ 待选址                          │
│ 向 │□      区      街道办      路                  │
├───┴────────────────────────────────────────┤
│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
│                                            │
│                                            │
├────────────────────────────────────────────┤
│申请人承诺:                                      │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 │
│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核准)机关无关。                      │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
│                                            │
│                    申请单位(人):(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                               年 月 日         │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