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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7)[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深圳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网址:http//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选址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般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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