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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7)[失效]

  (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深府〔2006〕265号);
  (六)《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150号)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以我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为年度总量;原则上未列入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不予办理规划选址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3.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
  (二)社会投资项目: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3.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应取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高科技项目的认定书,其中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工业项目,还应取得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办公室有关批文;
  4.物流项目应取得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物流项目的认定书。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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