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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7)[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六条。
  六、在“十、行政许可时限“中增加:“市重大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但选址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七、将“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修改为: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1号 许可事项:选址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三)《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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