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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7)[失效]

  五、将“五、申请材料”修改为: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
  1.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已有选址意向的提供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及电子文件(原件1份)。
  (四)社会投资项目应提供:
  1.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提供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高科技项目的认定书,其中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工业项目,还应提供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办公室有关批文(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物流项目需提供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物流项目的认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已有选址意向的提供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及电子文件(原件1份)。
  (五)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交:
  1.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下载网址:www.szbti.gov.cn或www.ship.gov.cn);
  2.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5.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6.银行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8.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各1份;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9.申请在产业带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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