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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7日)废止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7年4月5日 深规〔2007〕502号)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对01号许可事项“选址许可”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行政许可内容”中“建设用地”修改为“建设用地申请”。
  二、在“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增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深府〔2006〕265号)。
  三、将“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修改为“以我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为年度总量;原则上未列入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不予办理规划选址许可”。
  四、将“四、行政许可条件”修改为:
  (一)政府投资项目: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3.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
  (二)社会投资项目: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3.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应取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高科技项目的认定书,其中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工业项目,还应取得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办公室有关批文;
  4.物流项目应取得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物流项目的认定书。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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