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资料的录入和资料的更新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及各种信息发生增加、废止或变更时,应及时、准确地更新资料库的内容,并通知公开电话管理机构。
第九条 责任单位录入资料,应对其合法性、时效性、完整性、实用性负责,同时要不断扩大规范答案对市民来电咨询问题的覆盖面。
第十条 规范答案的内容,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有关责任单位应在公布实施的同时将编写的相关宣传、解释资料录入资料库,并对实施中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提供规范答案。
第十二条 如遇突发性、公共性的重大、紧急问题,责任单位须即时将应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录入资料库,并随时做好信息的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市民来电属咨询类的,由市政府公开电话前台接电人员,依据资料库中的规范答案答复来电人。资料库中无答案,或特别复杂、一时无法答复的问题,由前台接电人员转后台处理人员,后台处理人员负责向相关责任单位寻求规范答案并答复来电人。相关责任单位接到补充规范答案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答案提供给公开电话后台处理人员并录入资料库。
第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提供资料的情况,公开电话管理机构根据自动监察系统对各单位规范答案的初次缺漏率、重复缺漏率、差错率的监察、统计结果,每个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公布),评价结果抄送监察部门,有关情况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在工作中采取推诿、敷衍、拖延态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应确定每个业务项目的责任人,具体承办资料的采编、整理、录入、更新工作;还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资料的统筹协调工作,并作为市政府公开电话的联系人。分管领导、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联系人应作为本单位基本信息的内容录入资料库;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通知公开电话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