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移植医院通过人体器官信息库查阅捐献和移植申请信息以及自动匹配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器官摘取和植入手术,并将是否适合手术的情况通过人体器官信息库及时反馈给市红十字会。
第十九条 移植医院应当在摘取或植入人体器官手术完成后24小时内将有关手术资料通过人体器官信息库报送市红十字会。
移植医院将摘取的人体器官保存于人体器官保存库的,应当于保存后24小时内将保存情况通过人体器官信息库报送市红十字会;保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于变动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将变动情况通过人体器官信息库报送市红十字会。
对于移植医院报送的信息,市红十字会有权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由市红十字会对相关登记信息予以变更或注销:
(一)捐献者或其近亲属撤回捐献申请的;
(二)已登记的捐献申请被发现不符合捐献条件的;
(三)患者或其近亲属撤回移植申请或患者在等待移植中死亡的;
(四)患者已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
(五)无法联系捐献者或患者的;
(六)人体器官保存情况发生变动的;
(七)其他应当变更或注销登记信息的情况。
前款第(一)项的撤回捐献申请向市红十字会提出。第(三)项的撤回移植申请向移植医院书面提出并由移植医院报送市红十字会;口头提出撤回移植申请的,须由医师2人以上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已登记申请的捐献者、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市红十字会查询其信息登记情况。
司法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要求查询人体器官信息库相关信息的,应当出具合法证明文件,由市红十字会予以协助。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移植医院、转送捐献申请的医院、有关医师及工作人员应当对第六条规定所涉及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予以保密。
市红十字会、移植医院及转送捐献申请的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密信息的登记、统计、报送及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保密措施。
市红十字会、移植医院应当对人体器官信息库中涉密的有关计算机硬件设备和管理系统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移植医院、转送捐献申请的医院、有关医师及工作人员不得有如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