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捐献申请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捐献申请时间;
(二)捐献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基本情况;
(三)申请捐献的意思表示情况;
(四)是否属于近亲属间的捐献;
(五)捐献器官的种类等医学信息。
第十三条 提出人体器官移植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签名的移植申请确认书;
(二)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移植医院受理人体器官移植申请的,应当及时在人体器官信息库中登记移植申请信息,并于3日内将书面移植申请资料报送市红十字会。
患者或其近亲属向市红十字会提出移植申请的,市红十字会应当告知其向移植医院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书面移植申请资料,核实人体器官信息库中登记的资料与其书面资料的一致性。对于资料一致的移植申请,将人体器官信息库登记的移植申请信息列为有效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十六条 移植申请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移植申请时间;
(二)患者基本情况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申请移植的意思表示情况;
(四)是否属于近亲属间的移植;
(五)移植器官的种类、组织配型等医学信息;
(六)与移植相关的适应症、禁忌症、风险告知等事项。
第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
《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排列时,应当对下列信息分类登记:
(一)申请移植器官的患者总体排序情况;
(二)移植申请中涉及同一器官的患者排序情况;
(三)同一天涉及同一器官的移植申请情况;
(四)排序在先的患者不适合接受移植及其备选患者的情况;
(五)享有移植优先权患者的确认及其排序情况。
属于
《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亲属、配偶间的器官捐献和移植,纳入人体器官信息库管理,但不纳入排序。移植医院受理亲属、配偶间的器官捐献和移植申请的,还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