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体器官的医学信息及其保存、变动信息;
(六)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医师信息;
(七)其他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按照
《条例》的规定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人体器官信息库),对第
六条所列信息进行分类登记、统计,编制查阅目录,建立档案库。
前款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移植医院应当与人体器官信息库联网,通过人体器官信息库开展器官捐献和移植信息登记工作。
第九条 提出人体器官捐献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捐献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签名的捐献申请确认书;
(二)捐献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身份证明材料。
对于前款材料,市红十字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交相关公证文书。
第十条 移植医院接到人体器官捐献申请的,应当及时在人体器官信息库登记捐献申请信息,并于5日内将书面捐献申请资料报送市红十字会。
其他医院接到人体器官捐献申请的,应当在接到捐献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捐献申请资料移送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收到报送资料后,应当在人体器官信息库中登记捐献申请信息。
市红十字会受理人体器官捐献申请的,应当在人体器官信息库中登记捐献申请信息。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书面捐献申请资料,核实人体器官信息库中登记的资料与其书面资料的一致性,并依照
《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的规定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捐献条件。对于资料一致并且符合捐献条件的捐献申请,将人体器官信息库登记的捐献申请信息列为有效记录并予以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