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体器官信息库管理和保密规定》的通知
(2007年4月24日 深卫规〔2007〕3号)
为规范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保护人体器官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的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体器官信息库管理和保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体器官信息库管理和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保护人体器官捐献者(以下简称捐献者)和接受人体器官移植者(以下简称患者)的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内的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及人体器官捐献、移植信息的采集、管理与保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遵循统一、公正、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部门)是人体器官信息库管理和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
深圳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信息库的建立、运作及管理,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应当予以协作配合。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包括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但血液及其制品、造血干细胞、精子卵子、胚胎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
第六条 人体器官信息库包括下列信息:
(一)捐献者的申请信息;
(二)患者的申请信息;
(三)患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的排序信息;
(四)实施人体器官摘取或者植入的手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