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要按照卫生人力发展需求,调整高等医学院校的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实现本科与大专各50%的医学院校招生目标,适当扩大全科医学、护理、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口腔、医技、卫生管理等短缺专业的招生规模。优化医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医学专业学生的全面素质和实践能力培养。积极为继续医学教育、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创造条件。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卫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安排卫生人员培养、培训专项经费,为确保各级各类卫生人力规划目标的完成提供资金保障。要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聘用卫生人员的工资管理,改善乡(镇)卫生院聘用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偏低的状况。
卫生部门要掌握卫生人力资源现状与需求动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充实卫生人才队伍,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制定在职卫生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建立卫生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严格实行卫生专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和执行卫生人员考录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贯彻执行《
执业医师法》和《
护士管理办法》,实行医师、护士资格准入制度,优化医师、护士队伍。加大城镇卫生机构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力度,完善城镇卫生人员定期到农牧区服务制度,促进城乡卫生人力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积极拓宽卫生援藏渠道,协调各对口支援省市组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通过“传、帮、带”提高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2.制定优惠政策,进一步稳定农牧区卫生队伍
(1)对到乡(镇)卫生机构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在乡(镇)卫生机构服务5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2万元。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政策。
(2)对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3年的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除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外,按月分类区发给每人补助费,即:二类区1100元、三类区1200元、四类区1300元。
(3)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将乡(镇)卫生院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到不低于每月1000元。
(4)对经过培训能胜任村级各项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其生活补助提高到不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制定并实施乡(镇)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考核激励制度,对考核合格、优秀者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