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西藏自治区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

  3.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人才。一是每年引进区外高等医学院校高层次或紧缺专业的毕业生约50名择优聘用到各级卫生机构工作。二是由区外部属院校培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我区短缺和特殊专业的卫生人员,毕业后通过公开招录充实到地(市)、县级卫生机构工作。三是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经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
  (二)在职人员培养培训措施
  1.鼓励和选派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各种途径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奠定基础。
  2.在区内外积极开展中专以上在职学历升级教育,每年培养约700名。其中,自治区级约140名,地(市)级约210名,县级约210名,乡级约140名;按学历划分,大专升本科约120名,中专和同等学历升大专约520名,西藏藏医学院安排培养藏医在职中专生约60名。
  3.实施继续医学教育。一是建立并推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获取的学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二是举办各种专业的学术讲座、培训班和研修班,着重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急救、卫生监督执法、卫生管理等专业的卫生人员进行培训。三是利用互联网,举办各种远程医学教育培训班,提高卫生人员业务素质。四是通过对口援藏等途径,每年选派在职卫生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到内地卫生机构进修培训,每期时间为6~12个月。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规划。加强县、乡(镇)卫生人员的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的正规化培训,建立县、乡(镇)卫生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安排县、乡(镇)卫生人员到上级卫生机构进修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原则上县级卫生人员由地(市)和自治区负责培训,乡(镇)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由县和地(市)负责培训。
  (三)保障措施
  1.明确各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理念,充分认识卫生队伍建设对于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卫生人力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卫生人力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地(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卫生人力发展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步骤,确保卫生人力发展各项目标的实现。
  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卫生人才市场机制,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和卫生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加大政策引导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农牧区基层流动。积极指导和协调卫生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卫生人才的激励机制,制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优惠政策,建立有利于优秀卫生人才脱颖而出的奖励制度和高层次、高技能卫生人才选拔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