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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编制方法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区域码加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回乡证等)号码加2位顺序码组成。
  五、临时税务登记管理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按照《办法》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为加强部门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该类纳税人的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证件到期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六、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除《办法》九条规定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申请办理停业、歇业;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示的其它税务事项。
  七、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公告。《办法》三十九条所称“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统一明确为重庆市市级报刊。税务机关公告失效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在报刊、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告。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在征管信息系统“登记与认定-基础属性”的“附记”指标项作备注。“补发”戳记由各区县局自行设计、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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