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编制方法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区域码加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回乡证等)号码加2位顺序码组成。
五、临时税务登记管理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按照
《办法》第
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为加强部门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该类纳税人的临时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证件到期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六、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除
《办法》第
九条规定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申请办理停业、歇业;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示的其它税务事项。
七、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公告。
《办法》第
三十九条所称“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统一明确为重庆市市级报刊。税务机关公告失效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在报刊、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告。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在征管信息系统“登记与认定-基础属性”的“附记”指标项作备注。“补发”戳记由各区县局自行设计、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