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为便于管理,对有经营收入的国家机关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办理税务登记,只在征管信息系统内作“登录”处理。
  二、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机关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单独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在征管信息系统“扣缴税款登记”界面录入,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下同):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