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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及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贯彻意见的通知

  1. 按照《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发〔2002〕527号)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年第26号令)精神,积极引导企业争取和充分利用国家给予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贷款和技术更新贷款贴息、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机电产品研发项目等各项扶持机电产品出口优惠政策,鼓励我区机电出口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合作研发等项目工作。
  2.按照《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使用程序的通知》(藏外经贸发发展字〔2003〕38号)的有关规定,利用我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我区机电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给予重点支持,对我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所需认证申报审批工作给予支持。
  3.按照《西藏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出口贸易鼓励及奖励办法》(藏商发规财字〔2005〕33号)规定,“十一五”期间,从西藏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区机电企业研发及技改贷款贴息。对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品出口显著提高的机电生产与出口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2号)要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长期项目,由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还本付息能力的重点机电出口企业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机电企业各项研发费用在税前列支,适时调整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我区出口额高、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便捷的通关及检验检疫服务,逐步拓宽出口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电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我区机电生产与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造良好的环境。
  1.完善机电产品出口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为我区机电出口企业提供相关贸易投资、产品标准、市场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深入研究国外技术壁垒相关规则,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设计、组织生产。对我区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及机电出口提供技术保障和为企业获得国际认证提供服务;拓宽与印度、尼泊尔为主的境外检测机构的合作领域,建立双边相互认可机制。
  2.对我区出口的机电产品安全实施动态管理,深化我区机电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对出口机电产品进行评定,对机电出口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和确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对外公布。做好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工作,增强我区机电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鼓励我区机电企业采取联合开发、专利购买等方式规避知识产权纠纷。
  3.建立与相关部门和出口企业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在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方面的作用,努力扩大我区机电产品出口数量,切实加快我区机电产品增长方式的转变,为促进我区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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