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7]164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减少质量通病,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萧山、余杭除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监督管理。萧山、余杭区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中以户为单位的工程项目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专门检验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检验。分户检验应包括下列必须检验项目:
(一)楼地面、墙面、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空间尺寸质量;
(六)给排水安装工程质量;
(七)电气安装工程质量。
第四条 分户检验内容实行定期公布制。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工程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定期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内容包括分户检验的必须检验项目、建议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示范用表、《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示范用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汇总表》示范用表等。
建设单位应按照《指引》,结合各自工程实际确定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
第五条 分户检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