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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5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建设 推进管理创新的意见》(藏政发〔2006〕67号),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现就进一步规范会议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分类
  自治区政府部门会议分为一类会议、二类会议、三类会议三种:
  一类会议,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召开的会议。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的年度工作会议属于二类会议;
  三类会议,是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所属部门召开的会议。
  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政府各临时机构会议、政府部门联席会议等日常工作会议不在以上分类之列。
  二、会议审批
  一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召开,或由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后召开。
  二类会议由各部门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等)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会签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原则上一年最多召开一次。
  三类会议由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召开,会议数量也应从严控制。
  三、会务工作
  一类会议的会议通知、材料准备、会议接待、会议记录、后勤服务、费用结算、新闻报道等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承办。
  二类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二类会议的书面通知,可注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字样。
  三类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
  四、出席或参加会议人员
  一类会议的出席、参加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类会议邀请政府领导出席,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如需请各地(市)行署(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也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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