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甬政告〔2007〕3号)
宁波市2006年土地整理第8批次(市区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B〔2006〕第0664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共征收土地37.2097公顷;其中耕地33.2059公顷。
四、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村33.2904公顷,其中耕地31.5957公顷。
海曙区望春街道双杨村1.6102公顷,其中耕地1.6102公顷。
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村0.0817公顷。
江北区甬江街道永红村2.227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甬政发〔2003〕97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