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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与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不相符合;而且这两个税种的征免税规定不够合理,税源控管手段不足,税额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三、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四、车辆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车辆的税额幅度为:

   税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税目注释
  一、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每辆      48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420元至660元
                     小型客车         360元至660元
                     微型客车         60元至480元
  二、载货汽车            按自重   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和
                                           挂车以及客货两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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