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需要明确的几个业务问题
(一)车船税的征收以车船行驶证照或登记证件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为依据。
1.车辆行驶证上记载车辆类型为“轿车”的,若没有排气量记载,一律按照“小型客车”征收。
2.摩托车不分二轮、三轮,一律按照每辆60元标准征收。
3.客货两用车按照载货汽车标准征收。
4.对于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自重,是指车辆的整备质量,等于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
(二)由于目前我市暂不具备由各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条件,有关事宜市局另行下文明确。
各单位在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略)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略)
5.车船税宣传资料
二○○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5:
车船税宣传资料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是新税吗?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