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废止《浙江省主办公证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司〔2007〕48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的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及《
司法部关于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的通知》精神,省厅先后下发了《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浙江省主办公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司〔2002〕206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司〔2002〕358号)。该两个文件对于推动公证工作的改革、规范管理以及促进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实施以及司法部规章的颁布,对公证员的管理有了更规范的规定。为维护法制的统一,经研究,决定废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浙江省主办公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