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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强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努力做到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各级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抄送隐患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的,上级人民政府要追究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与培训,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
  政府各职能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街道办事处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专题报道,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依法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七、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政府在对下级政府进行考评时,一定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使消防工作目标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明晰、措施更加有力、工作更加有效,形成重视公共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下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职责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公安消防部门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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