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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公安消防队伍是国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专业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力量建设。发展改革、人事(编办)、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题研究并制定加快公安消防力量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为有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各类特殊灾害事故,要大力加强特勤消防队伍建设。市政府要专项解决消防特勤训练基地、队伍装备、自身安全防护器材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为特勤队伍有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积极发展多种体制的消防队伍,基层消防队伍可以适当聘用一定数量的雇员制的消防员,努力建立一个以公安职业、现役消防为主体,以雇员制消防员为补充的新型消防队伍体系。随着我市沿海港口经济的发展,海上灭火救援任务日益繁重,要加强海上消防力量建设,增加海上消防警力,建造大型海上消防船,增购海上消防装备。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各区政府和公安、规划等部门要采取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配备小型消防设施等针对性措施,增强社区消防力量,切实消除“城中村”和旧城区消防安全隐患;城市社区、社会单位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五、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坚决依法整治严重威胁我市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危害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违法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规划、国土房产、城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大对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消防安全。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消防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国土房产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拟开办的学校、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通过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不予批准。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等产品,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质监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生产许可证资格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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