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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社会有效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基础。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的规划及建设,要与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统一规划,逐步完善。要认真落实我市《2001-2010年消防发展规划》,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排查、归类、登记造册,按轻重缓急原则,由公安消防部门限期责成设施产权所属机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市、区财政部门要拨出专项资金解决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建设。城中村的消防设施问题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解决;市政道路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由市规划部门牵头落实,特区内市政消防设施更新、维护的监督和管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可委托市供水企业完成,纳入物业管理的房地产项目的消防设施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修管理。今后在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时,一定要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队(站),并坚持一步到位,不欠“新账”。凡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建设项目,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对拟建的工业区、开发区、住宅区及其他新建工程,应采用独立消防供水系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对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总体建设规划和方案,并跟踪负责落实建设工作。
  三、加大消防装备投入,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加,地铁工程的建成营运,大型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增多,油、气、地铁、高层建筑等特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日趋繁重,市有关部门要尽快购置各类特种车辆、灭火救援装备及个人防护器材。市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上级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详细的消防队(站)基础设施及消防训练基地的建设规划,制定灭火救援装备、消防员防护装备的配备标准。要尽快改变我市消防车辆陈旧落后的局面,使用10年以上的消防车辆要在2年内逐步更新。2年内要配齐配全消防员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和灭火、应急抢险救援装备。要加强消防装备科技建设,提高消防装备的科技含量,增加多功能抢险救援车、举高消防车、防化洗消车、高喷车等特种车辆。2007年底前要完成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设,引进适应特殊灾害事故处置现场必需的先进通讯器材。要努力促进消防安全技术的发展,积极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消防科技投入,大力推广和加强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简易自动消防报警系统,配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和新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切实加强各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展多种体制的消防队伍,加强我市消防力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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