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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7年4月16日 深府〔2007〕87号)


  为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的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消防工作新格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各级政府要把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督促所在地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设、财政、人事、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民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要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
  二、落实消防发展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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