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要切实保障广告客户权益,按合同做好广告发布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凡以深圳大运会名义举办的文艺、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须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审核并报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深圳大运会的广告业务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以视频信号转播深圳大运会赛事,不得在信号中加入与深圳大运会无直接关系或者未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事先许可的广告。
第十一条 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设置深圳大运会户外广告,应当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规定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深圳大运会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发布深圳大运会广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广告内容违法的;
(二)发布虚假广告的。
第十四条 未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擅自发布深圳大运会广告,违反《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或《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未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擅自发布深圳大运会广告,造成深圳大运会广告权利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