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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浙司党〔2007〕16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党委,各市司法局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意见》(浙委〔2007〕51号),深入开展 “作风建设年”活动,现结合我系统工作实际,就开展活动的具体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全系统各单位党委、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高瞻远瞩,深刻揭示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符合我省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联系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同样是解决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发展与我们队伍自身能力建设之间矛盾的有效措施,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深入领会“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意见》精神,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抓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活动的目标要求为:注重深化认识,使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注重解决突出问题,使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进一步转变;注重建章立制,促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形成;注重统筹兼顾,通过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动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注重领导带头,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全系统干警队伍整体作风建设,进一步树立起司法行政干警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和现实状态,确定活动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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