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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1.市、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原件;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原件;
  3.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4.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5.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
  6.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
  7.合伙所的合伙协议书原件;
  8.选举拟任负责人的发起人会议决议原件;
  9.发起人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
  (1)发起人的简历(从事律师执业的经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开始如实、准确地填写,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经历和起止时间,时间须精确到月;执业经历须写明在何所执业,是兼职律师还是专职律师);
  (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7)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跨市、县(市、区)流动的,应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流动证明);
  (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9)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保证书原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1.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6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交的材料

  1.市、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原件;
  2.设立分所的申请书原件;
  3.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4.已具备设立分所条件的资格证明原件(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由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市司法局出具;跨省或到国外设立分所的,由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司法厅出具);
  5.律师事务所给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派驻分所律师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提供材料的要求与设立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相同)、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分所验资证明原件;
  8.分所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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