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原件;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原件;
3.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4.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5.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
6.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
7.合伙所的合伙协议书原件;
8.选举拟任负责人的发起人会议决议原件;
9.发起人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
(1)发起人的简历(从事律师执业的经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开始如实、准确地填写,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经历和起止时间,时间须精确到月;执业经历须写明在何所执业,是兼职律师还是专职律师);
(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7)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跨市、县(市、区)流动的,应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流动证明);
(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9)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保证书原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1.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6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交的材料
1.市、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原件;
2.设立分所的申请书原件;
3.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4.已具备设立分所条件的资格证明原件(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由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市司法局出具;跨省或到国外设立分所的,由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司法厅出具);
5.律师事务所给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派驻分所律师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提供材料的要求与设立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相同)、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分所验资证明原件;
8.分所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