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及时将送达回证寄回决定机关。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名称等申请,按照以上程序办理(不再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分别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章程、合伙协议(原件)报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四、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执业许可工作
鉴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工作仍处于试点阶段,申请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申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执业证的,按照司法部、省厅等部门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意见、方案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提供相应材料。各地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试点工作质量。
五、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工作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网上办事工作要求,省厅将于2007年开始,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网上受理制度(具体工作意见另行下发)。各地要提高认识,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沟通。
附件:1.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2.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3.申领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4.补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5.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6.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交的材料
7.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附件1
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5.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其他职业的证明等);
6.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原件(其中,在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司法厅工作站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