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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律师执业证遗失,应当申请补办律师执业证。对律师执业证补证申请,省司法厅仅补发律师执业证,不另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其他要求
  1.申请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中共党员,律师事务所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入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党组织,确保党员律师正常的组织管理和组织生活。
  2.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严格审查流动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职业操守,督促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订立公平、完备的劳动合同,规范和保障律师合理流动。
  3.申请人在外省(市、自治区)取得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本省执业的,省司法厅在发函相关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调转申请人的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期间,办理期限中止;待收悉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后,再按程序审核办理。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
  (一)条件: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必须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并遵循机构规划和布局的要求,优化律师事务所机构布局设置。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见附件5-附件7。
  (三)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先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申请书,提出5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逐级上报至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核定。名称核定后,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下发《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
  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设立分所为30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呈报的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规定条件、呈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跨省设立分所的,将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同时抄送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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