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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三)初审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发现申请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四)对于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初审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在仔细审核原件的基础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盖章。
  (五)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呈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必须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六)呈报的材料要求一人一事一套,并使用A4纸,用文件夹或其他方式按顺序装订成册,保证材料的整齐完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材料整理归档。
  二、律师执业许可工作
  (一)条件:符合《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无其他职业、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为专职律师,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为兼职律师,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中心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在编人员,领取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见附件1-附件4;申请执业机构变更的律师,按照《浙江省执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三)程序
  1.申领律师执业证,由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2.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呈报的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规定条件、呈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及时将送达回证寄回决定机关。
  执业机构变更、专(兼)职执业变更申请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分别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为方便基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执业机构变更、专(兼)职执业变更不再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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