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的保护,保障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是指:
(一)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大体联)会徽、国际大体联国际大学生运动会商标、国际大体联颂歌、大运会圣火、国际大体联项目命名、国际大体联项目徽章;
(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体协)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徽记,深圳大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及其简称等特殊标志;
(五)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和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国际大体联章程》和《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主办合同》确定。
第四条 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依据本规定对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
(一)将深圳大运会特殊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