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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统计执法检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十、对自查中发现的和重点检查中查出的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分别如何处理?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自查中发现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如果能及时主动纠正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于处分,如果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行政处罚。
  在重点检查中查出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单位和个人怎样举报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涉嫌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的举报联系地址:省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邮编:310025,电话(传真):0571-87052892,电子邮箱:zjzfc@jjmail.zj.chinavnet.com。
  十二、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有何奖励?怎样奖励?
  依照《浙江省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具体并经政府统计机构查证属实,符合规定条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可以给予二千元以下的奖金。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奖励。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接到《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十三、对统计行政处罚不服,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不服,可以陈述和申辩。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统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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