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转诊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7〕52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医疗机构、市医疗急救中心及各区县急救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内危重病人的转诊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市政府第39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强调和重申以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不能诊治而确需转诊(包括由分院转送总院)危重病人的,应当严格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落实接诊的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组织紧急会诊,就地予以抢救。
二、危重病人的转诊运送工作原则上应由已配备救护车的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