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依职权听证规则的通知
(浙食药监法〔2007〕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立法相关工作、行政决策等依职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则。省局在行政立法相关工作、行政决策等过程中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对下列事项,省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件、规章草案稿件、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二)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三)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条 听证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处室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承担听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省局领导或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担任,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由记录员负责记录。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