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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木材经营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木材经营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粤林[2006]51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省直属有关单位:

  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转发各市、县人民政府。现就进行木材加工经营清理整顿和换发新的《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木材加工经营全面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1.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有领导负责,主动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足够力量,集中专门时间,对辖区内木材加工经营单位进行逐一检查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此项工作不走过场。

  2.要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经营者。无证经营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收购无证木材问题严重的,要吊销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的,限期整改;没有建立原材料来源登记台账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及时纠正。今后每年至少要对木材加工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认真做好换发木材经营许可证工作,强化规范管理。

  1.原已领取《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的以木(竹)材为主要原料的锯材厂、家具厂、器具厂、人造板(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细木工板)厂、贴面装饰板厂、地板厂、木片厂、单板厂、制浆厂、烧炭厂、木线厂、工艺品厂等加工及木材和木制品销售的单位全部换发新证。

  2.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上(含1万立方米、0.2万绝干吨)的,由市、县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局换发、核发(县同时报地级市备案);销售单位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下的,由市、县林业局换发、核发。省、市直属林场由省、市林业局换发、核发。

  3.在清理整顿中,通过换发新的木材经营许可证,认真进行换证登记,建立健全档案,将所有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4.新的《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由我局统一印制(式样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所需数量请各市于2006年5月底前报省局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1700186;传真:020-81957632.

  5.申请换发新证的,填写《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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