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查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七)企业需分期结转应税所得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和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应在查账报告内分别说明上述投资收益和非货币资产的具体内容、数额及其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取得的时间、分摊年限、历年已分摊金额等。
  (八)对外国企业所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应在查账报告说明该管理费列支的依据,本企业分摊额,管理费发生期和实际支付期是否一致,实际列支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外国银行分行据实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还应说明按税法规定计算摊列总行管理费的方法。
  (九)对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应在查账报告说明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依据和计算过程,本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部分是否已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如果借款利率高于同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应在查账报告说明超出商业贷款利率不得列支的借款利息及其计算过程;如果企业有逾期未到位的注册资本,应说明相应不予列支利息额的计算过程。
  (十一)对企业向外提供的贷款,如果企业与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应在查账报告说明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借款的金额、借款利率、同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以及按独立企业应收取的利息。
  (十二)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查账报告说明技术开发费按加计扣除规定可以列支的范围、标准、金额和核算方法。
  (十三)需享受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在查账报告中详细说明企业本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值的比例及其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
  (十四)对外国石油公司,应在查账报告说明企业本年新增勘探费和开发费、本年可列支的勘探费摊销额和开发费折旧额。
  (十五)如果查账报告内容涉及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期初余额,或查账报告需要使用前期报表数据,应对期初余额或前期报表数据进行适当的检查。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应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而未作调整的,应在查账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六)会计师应在查账报告对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发表审查后的结论性意见,包括:
  1.对A类申报企业,会计师按税法规定对账载利润(亏损)总额的调整金额;对B类申报企业,会计师按税法规定对账载收入总额和经费支出总额的调整金额。
  2.披露企业不同意按会计师确认数进行调整的内容。
  3.对A类申报企业,会计师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和地方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扣除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和地方所得税额、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全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合计等金额;
  对B类申报企业,会计师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和地方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和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和地方所得税额、应补(退)所得税额。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