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查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穂国税函[2005]2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查账报告的质量,市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查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税函〔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进一步完善查账报告的内容,为2004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准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等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针对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局对《通知》中有关出具查账报告的要求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要求通知如下,请对有关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纳税人提供的查帐报告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出具。
二、查账报告应予说明的事项
(一)对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取消若干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在查账报告中作完整披露。
(二)查账报告应说明审查的总体程序和方法。
(三)对本文要求查账报告附送的审核表,会计师在原有审核项目之外再增加其他项目的,应在查账报告作说明。
(四)查账报告附送的审核表中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核定申报数(情况)与企业账载数(情况)不一致的,应在查账报告说明调整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情况。
(五)如果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应在查账报告披露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和变化前后所使用的方法。
(六)对企业列支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应在查账报告内详细说明是否符合董事会批准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有无变化、企业年度职工在册人数、应付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实发福利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