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结合本计划认真制定本单位的月、季、年度监察计划,把监察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矿井、地区和监察人员,并纳入考核中。凡当月因故未能完成的执法计划,在下月中补欠,从而保证计划得到认真的贯彻实施和顺利完成。局处室及分局(工作站)组织开展的各项监察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局报送执法情况总结。同时每月要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执法分析材料。
5.在监察工作中要严格按照
《特别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加强煤矿现场监察,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复查意见,对重大违法行为坚持立案查处,切实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规范制作和下达各类行政执法文书。
6.坚持不懈地进行瓦斯督导专项监察,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把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瓦斯整治七项措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同时加强对2005年度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及瓦斯等级鉴定等级的核查工作,严厉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等行为。
7.在监察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通风系统不完善、无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不畅通、无风微风作业、随意停开主要通风机、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临时停工地点停风、违规串联、违规贯通、无安全员现场检查作业、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到位或运转不正常、瓦斯浓度超限作业、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主要负责人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携带烟火入井、井下电器失爆、使用非矿用产品、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等违法行为,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依法从重实施经济处罚的要依法从重实施经济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8.在监察工作中凡发现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非法生产的,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不具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和依法吊销的、不具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弄虚作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必须重新进行相关专业安全现状评价和经重新安全程度评估达B类以上方可按规定程序返还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