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矿全员培训覆盖率达100%;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三类人员”持证率达100%;“三类人员”复训率100%;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准确率100%;
(五)事故调查处理率100%,依法结案率100%以上;
(六)事故矿井100%实施解剖式监察;
(七)关闭矿井督查率100%;
(八)各类罚款收缴率95%以上。
三、监察计划
(一)重点监察
主要监察10个重点地区及5个市属矿业(煤电、煤电气)公司、50个重点乡镇、300个重点矿井。(详见重点监察计划表、重点矿井重点按局2006年监察工作要点的规定执行。)
(二)专项监察
专项监察由局相关职能处室为牵头负责部门,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积极配合。共安排12次专项监察活动。(详见专项监察计划表。)
(三)定期监察
全年共安排6次定期监察活动,由安全监察处牵头,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积极配合。(详见定期监察计划表。)
(四)事故矿井解剖式监察
对事故矿井都要实施解剖式监察,局将于4至6月份集中开展事故矿井解剖式监察督导活动。
(五)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局组织召开市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不少于2次、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组织召开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不少于4次、对区县煤矿安全监管的检查指导不少于2次;
(六)全年全局组织开展2次联合执法活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联合执法,“国庆”期间保安全联合执法。
四、工作要求
1.坚持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解剖式监察相结合,在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中突出重点监察矿井,在重点监察矿井中突出专项监察内容,在对矿井现场监察中围绕系统、装备、安全责任落实等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解剖式监察。通过各种监察形式的有机结合,保证全年计划顺利实施,不断提高安全监察效能。
2.各项监察计划实施的牵头负责部门要按照监察任务和时间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监察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及任务、组织措施、监察重点,相关处室(部门)、各分局(工作站)配合参加,确保监察执法效果。
3. 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应对重点监察的地区的重点煤矿每季度监察一次;对国有煤矿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1次;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2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监察不少于4次。对各类乡镇煤矿的监察,由各监察分局(工作站)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落实执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