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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收到事故结案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事故结案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防范措施以及处罚决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和实施。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办理。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应按照要求将事故处理结案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处理结案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函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将执行情况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应在国家局批复处理决定下达后,3个月内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伤亡事故行政处罚权限及执法统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处罚,一次死亡1~2人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次死亡3~9人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事故处理决定中委托事故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依法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依法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谁负责行政处罚谁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对不按规定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推诿执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予以督促、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事故档案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所有事故调查材料应按文件类、监察执法文书类、调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事故调查处理原始取证材料(与认定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的原始资料)等5类分别编制目录、分别装订成册,并按规定立卷归档、保存。煤矿事故档案实行分级保管:
  一、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立卷归档、保存。
  二、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原始材料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立卷归档、保存,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应复印一套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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