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除调查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人员责任外,还要要调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监管人员。
(五)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在事故调查中,事故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
二、市属国有煤矿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调查煤矿矿长、有关副矿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发生一次死亡3~5人事故,除调查第二款第(一)项人员责任外,还要调查煤矿所在公司分管负责人、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发生一次死亡6~9人事故,除调查第二款第(一)、(二)项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调查煤矿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除调查第二款第(一)、(二)、(三)项人员责任外,还要调查重庆煤炭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重庆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结案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事故处理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区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追究煤矿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业主、矿长和分管矿长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一次死亡3~5人事故,除追究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三)发生一次死亡6~9人事故,除追究第(一)款第(一)、(二)项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四)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除追究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五)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市属国有煤矿
(一)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追究煤矿矿长、有关副矿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一次死亡3~5人事故,除追究第(二)款第(一)项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煤矿所在公司分管负责人、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发生一次死亡6~9人事故,除追究第(二)款第(一)、(二)项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煤矿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