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必须指派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人员作为事故调查联络员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不参与调查取证和事故分析。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应当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根据伤亡程度、不同类别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调查,并由组织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一、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组织调查,重庆煤监局事故调查处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一次死亡6~9人的事故,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进行调查。
三、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有关处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或工作站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四、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的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或工作站协助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重特大事故可实行指定异地调查制度。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事故情况认为有必要实行指定异地调查的,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和组织实施异地调查,并调派其他监察分局的监察员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实行主办负责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每一起事故实行主办负责制,都要指定主办部门、主办人员负责承办,负责做好事故调查案件从立案到结案、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工作要做到及时、客观、准确,确保材料的真实可靠。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持证、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直接及间接原因)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三、确定事故的性质;
四、确定事故责任者及主要违法事实;
五、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六、向事故结案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完整、合法有效的事故调查材料。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概况;
三、事故经过及抢险、善后情况;
四、事故瞒报过程(没有瞒报的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