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站站长)、重庆煤监局事故调查处派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救工作。
(三)煤矿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站站长)及局事故调查处处长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救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和事故情况,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领导赶赴现场参与事故抢救。
(四)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或工作站站长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救工作。
(五)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煤矿事故现场勘察
在协助做好事故抢救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伤亡事故重要物证的收集,开展事故现场勘察。煤矿事故现场勘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立即收集并封存事故原始材料,并对重点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二)拍摄事故现场,测定有关数据;
(三)查明事故发生时的活动情况、相互关系;
(四)查清伤亡情况、伤亡人员的状态,伤害程度、伤害方式、致害物、个人保护及防护设施状况;督促及时对死亡人员进行尸体检验;
(五)搜集现场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起因物等物件;
(六)绘制事故现场图,表明事故现场环境、空间几何尺寸及相关物件情况与相互关系;
(七)如实填写现场勘验笔录,注明勘验时间,勘验人员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在勘验笔录上签字。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必须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重、特大事故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并有分工的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成立专家组协助事故调查分析。成立专家组的,专家组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含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性质、事故防范措施等内容的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并提交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等书面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和鉴定的,可以委托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