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本规定对煤矿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
  第四条 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遵循逐级上报、分级负责、限期结案、依法处理和依法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特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按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
  第六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市属煤矿企业和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查明事故基本情况,立即报告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企业规模及经济类型;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四、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性质的基本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抢救情况;
  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七、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和报告时间。
  八、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将事故抢救及善后处理情况随时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还应填报《煤矿特大事故基本情况表》。
  第七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以后,煤矿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除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蔓延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外,未经批复结案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除事故现场;同时,做好事故抢救现场物品、人员伤亡和施救情况记录。
  第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按规定尽快派人到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勘察、取证,搜集有关资料。
  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安全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或工作站副站长(或监察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事故抢救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