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6〕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规范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
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规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保障煤矿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和《
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56号)、《
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渝办发[2000]7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