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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意见

  6、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特别规定》落到实处。结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情况,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煤矿隐患排查和关闭煤矿的补充规定、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公告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规范统一到《特别规定》上来,把《特别规定》贯穿到煤矿安全监察的全过程。
  7、要进一步树立国家监察意识,要利用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大好时机,克服各种阻力,在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查处难点隐患,抓典型案例,促整体好转。
  三、突出重点,依法查处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是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重要手段
  8、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完善矿井安全生产装备、技术系统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生产系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定期对《特别规定》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隐患进行排查并报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煤矿井下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煤矿安全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品,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9、要重点做好《特别规定》八条第二款所列15项重大隐患和行为的监察,煤矿存在15项重大隐患和行为之一而没有按规定进行排查和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决不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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