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意见
(渝煤安监办字〔2006〕28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进一步强化重庆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职能,促进重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整体好转,根据
《特别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
《特别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
《特别规定》,是贯彻落实
《特别规定》的基本前提
1、
《特别规定》是国务院在煤矿安全生产新形势下制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关注和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局面的决心。
《特别规定》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根本问题和普遍问题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对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必须认真组织学习
《特别规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组织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监察人员进行
《特别规定》的学习、研讨,学习的重点是
《特别规定》中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通过学习、研讨,进一步增强扭转重庆煤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学习、研讨,吃透
《特别规定》的立法精神,准确掌握煤矿安全政策界限和违法违规处罚尺度。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组织全体监察人员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
《特别规定》的学习。